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全面实现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房地产权属登记,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在2006年9月1日实现市内六区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市内六区以外的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在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上办理各类登记。现就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登记业务分工
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下列业务分工办理具体登记事务:
(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总登记和设定登记,具体包括下列土地登记事务:
1、土地总登记。
2、新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土地补登补测。
5、历史遗留的整宗土地部分转让后剩余土地的裁余登记。
6、上述登记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包括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具体包括下列登记事务:
1、土地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称、坐落等。
房屋初始登记且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的建筑物上宗地图、计算宗地分摊系数等。
2、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
3、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转移、变更、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