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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修订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当发现标准中的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标准的批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未经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条文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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