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对含强制性条文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前言中写明"本标准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并在标准批准发布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强制性条文汇总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在批准后三十日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标办组织出版、发行。凡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 新发布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标办在《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期刊和陕西建设信息网上通告。
第三十一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经验的积累,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五年。
复审后,由省标办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废止、继续有效或需要修订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在标准扉页上的批准日期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名录,由省标办在《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期刊和陕西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进行修订: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