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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标准送审文件由省标办在开会前一个月发至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专家。

  (三)标准审查可采取会审或函审(附件二)的方式。

  1、会审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会议,由省标办和标准编制的提出部门具体组织。参审人员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标准编制组等代表组成,审查人员不得少于9人。

  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强制性条文,单独写出审查意见。有争议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2、函审

  审查意见采用书面形式,由省标办收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四)报批

  标准经审查后,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提出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其中标明强制性条文),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三份送省标办审核,由省标办将报批文件一式二份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标准的报批文件包括:标准送审稿审查意见,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汇总单,报批签署表(附件三)等文件。

第五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和批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制性标准的编号为:

  DBJ 61 -- *** - ****
  ─┬─  ─┬── ┬─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强制性标准的代号

   2、推荐性标准的编号为: 

   DBJ/T 61 -- *** - **** 
   ─┬─   ─┬── ┬─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推荐性标准的代号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同一名称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对修定后的地方标准,其顺序号不变,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XXXX年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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