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可采取快速编制程序:
(一)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订、修订的地方标准项目;
(二)现行地方标准急需修订的项目;
(三)由现行其它标准转化为本省地方标准的项目。
第十七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和技术鉴定,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编写,应符合现行的《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第十九条 制订、修订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时,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单独编写成强制性条文。在强制性条文中不得同时包含推荐性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按征求意见和审查报批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一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拟定具体的编制大纲和工作进度计划,并报省标办备案。
(二)标准起草单位根据编制大纲和工作进度计划组织标准参加单位进行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
(三)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由标准起草单位印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正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可省略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查和报批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起草单位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其中标明强制性条文),连同送审文件一式三份,一并报省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