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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四)按需要与可能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 列入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二)各方面条件具备,可在短期内完成编制、修订工作;

  (三)标准实施后具有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三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方标准制订、修订立项,由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填写项目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送省标办。

  (二)省标办整理汇总所有的申请项目,提出计划意见,连同计划表和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确定计划项目。

  (四)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每年分两批印发到标准的起草和参加单位。

  (五)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由省标办每年两次在《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期刊和陕西建设信息网上通告。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应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省标办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省标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管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查报批

  第十五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应当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积极采用经分析论证符合本省实情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其他省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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