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来源,可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批准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八条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修订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二、负责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国外标准及其他省市地方标准的组织论证和备案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督促工程建设企业按企业工商登记属地化原则到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四、负责在实际工程中采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申报和组织论证工作;
五、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有关任务;
六、组织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
七、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档案管理和标准化信息管理,开展相关服务;
八、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工作。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并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
第十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纳入全省标准化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