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5]59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
标准化法》、《
建筑法》及建设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制定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纳入陕西省标准化和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尚未制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制定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中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三)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方法;
(四)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
第五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作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