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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各智能化系统的承发包合同及有关协议;

  (六)智能建筑设计评审报告(实行智能建筑设计评审制度后实施的工程必须具备);

  (七)智能建筑及智能化系统的设计施工图;

  (八)智能建筑及智能化系统的竣工报告、竣工图;

  (九)有关检测机构完成的各智能化系统的检测报告;

  (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各智能化系统的验收文件;

  (十一)各智能化系统不少于3个月的连续正常运行记录;

  (十二)各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性能、规格说明和操作手册;

  (十三)智能化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等级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向项目所在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等级评估申请;

  (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对合格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走访用户,完成现场踏勘报告;

  (三)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初审合格项目报市智能办;

  (四)市智能办接到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后30日内,与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联合召开等级评估预评会,作出预评意见;

  (五)业主根据预评意见进行整改后向市智能办与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必要的补充检测报告;

  (六)市智能办与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整改报告后30日内在现场联合召开正式等级评估会,作出评估意见;

  (七)评估结果达到《上海市智能建筑检验及等级评估细则》(试行)要求的智能建筑,由市智能办与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联合上报,经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予以批复;

  (八)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复后,以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将评估结果予以挂牌公布。

  第七条 本市对已取得等级的智能建筑实行3年1次的定期复查,必要时可根据复查结果进行等级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智能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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