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修改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99)第0690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开展智能建筑等级评估工作,提高本市智能建筑的建设和物业管理水平,现将《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开展智能建筑等级评估工作,加强本市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本市智能建筑的建设与物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住宅工程以外的各类智能建筑的等级评估。
第三条 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能办)会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智能建筑等级评估工作。
第四条 评估依照下列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一)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规范》;
(二)《上海市智能建筑检验及等级评估细则》(试行);
(三)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智能建筑管理的规定;
(四)邮电、广电、消防、安保、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
第五条 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并连续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等级评估。
申请智能化系统等级评估,业主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综合报告;
(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报告;
(三)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报告;
(四)根据《上海市智能建筑检验及等级评估细则》(试行)作出的等级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