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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住宅工程中暂停采用夯桩桩基的通知(2004修改)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住宅工程中暂停采用夯桩桩基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沪建研[2004]261号修正)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因受本市地质条件的限制,采用夯扩桩桩基的住宅工程质量难以有效控制,部分工程已产生质量问题。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本市住宅工程中暂停采用夯扩桩桩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尚未施工的住宅工程一律不得采用夯扩桩桩基。
  二、对正在采用夯扩桩进行桩基施工的住宅工程,必须加强质量检测和监督。

  1.必须按桩总数的1%并不少于3根桩的数量做工程桩静载荷试验,以检测设计单桩承载力。
  2.必须按桩总数50%的数量做桩的“低应变动测”,并视情况扩大动测范围,以检验桩身的完整性。
  3.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下一步的施工。住宅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把关。

  三、采用夯扩桩桩基已竣工的住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负责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房屋的沉降观察。
  四、本市设计单位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组织一次自查,结果报市质监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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