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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修改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193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贯彻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

  一、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二、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建设工程(结构部位)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1、钻孔灌注桩(单桩混凝土浇灌量小于15立方米的除外)、现场预制桩等桩基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坑围护工程。

  2、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3、单、多层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其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4、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市政工程。

  三、郊县(区)(含闵行、宝山、嘉定三区)范围内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试块制作数量:每拌制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组;每工作班不少于1组;一次浇捣量1000立方米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土时,每200立方米不少于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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