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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威政办发〔2005〕80号 2005年11月14日)


  为推动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鼓励企业打造更多的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威海制造业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2006 年1 月1 日后获得(包括2006 年1 月1 日前获得后又通过复评的)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且年纳税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 万元;对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 万元。对同一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山东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只按最高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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