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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辽价函[2008]54号)


省红十字会:
  《关于开展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辽红办字[2008]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450号)的有关规定和近年来我省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培训教材的规定内容和辽宁省红十字会编制的《救护教学大纲》要求,初级培训班每名学员培训16学时,收费标准100元;师资培训班学员培训48学时,收费标准300元。培训不能达到规定学时,每减少1学时,每人减收6.00元。
  培训费主要用于培训过程中的报名、场租、讲课补贴、培训服务人员补助、操作耗材、卫生材料及证书、表格等与培训有关的费用。
  教材费按标定价格收取。
  二、收费对象
  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的收费对象为自愿委托各级红十字会进行卫生救护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三、由被培训单位提供培训场地或相关培训设施、设备的,培训收费标准由双方在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委托性卫生救护初级培训的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局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五、卫生救护培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红十字会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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