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采取单独挂牌登记制度,省科技厅有权调拨。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省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五章 评估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评估制度。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计委及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见附件六)每三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省重点实验室条件要求的单位均可向省科技厅提交《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报告》(见附件七),申请参加实验室评估。
原则上,已经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且开放二年以上,必须参加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成评估组,评估组依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综合评估指标与计分标准细则》(见附件八)开展评估工作,出具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计委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对工作开展好,效益、成绩显著的省重点实验室,授予“省级先进重点实验室”、“省级先进中试基地”或“省级先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在科研立项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并增加投资改善其设施条件,奖励主要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对管理不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将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处理省科技厅资助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对非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如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优秀,将依照本办法按程序升级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及中试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论证大纲》
附件二:《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工作报告》
附件三:《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四:《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略)
附件五:《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附件六:《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
附件七:《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报告》(略)
附件八:《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综合评估指标与计分标准细则》(略)
附件九:《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经费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略)
附件一: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论证大纲》
一、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单位名称
二、组建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论证形式:
(一)会议论证;
(二)组成论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四、组织论证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计划委员会。
五、论证程序
(一)通过《论证大纲》;
(二)成立专家委员会;
(三)宣读《工作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现场考察;
(五)专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