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按计划分年度拨付,省科技厅视自筹资金和主管部门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拨付。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资助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
  1、实验室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
  2、购置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
  3、实验室的技术引进和人员培训等。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资金,依托单位应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建设期间每年依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经费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见附件九)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省拨资金内允许提取2%的管理费,用于建设项目前期的调研考察、组织专家论证等工作费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管理:
  1、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依托单位负责制。
  2、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列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般为一次核定,分年拨款。
  3、实验室《设计任务书》批复后,在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计委审定后批复修改计划。
  4、实验室建设工程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计委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适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组织建设不利或科研开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非客观原因造成的经费损失和挪用,致使不能按预期目标进行验收的项目,视情况及时调整或终止计划的执行,由此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令、规章,进行严肃处理。
  因不可抗原因,造成重大损失,计划拖期或终止,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可采取一切有效手段挽回或减少损失。
  5、实验室建成后,三个月内提交工作总结及有关文件资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计委及主管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按《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以下简称《验收大纲》,见附件五)进行。验收合格,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颁发“河北省××实验室”、“河北省××中试基地”、“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证书和铭牌。
  6、经费自筹的实验室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按《验收大纲》联合验收后,可在当地工商局注册办理企业法人执照,依法开展技术和经营活动。在贷款方面享受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建立的省重点实验室,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省科技厅指导。纳入省级独立科研机构管理序列,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建在企业的省重点实验室,业务受省科技厅指导。企业自行管理,享受独立科研机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凡属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报省科技厅审批的科研项目,省科技厅在科研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和解聘,报主管部门批准和省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不宜变动。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省外成员在2名以上,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名单由依托单位提名,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由依托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省重点实验室有固定的编制,稳定的技术队伍,注意吸收青年科技人员参加,并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通过多渠道,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不断完善、充实、更新实验设备,保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