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冀科财字[200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其建设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开发基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我省具有一定科研条件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面向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为全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前沿阵地。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四条 申请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注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迫切的技术问题,推动我省科学研究重点专业和优势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现有研究课题方向明确,有较高水平和应用前景,有科研后劲,能面向行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提供有效服务。
3、有精干的、转化意识和市场意识较强的领导班子和相关学术领域的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开发队伍,并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
4、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在本专业、学科、行业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和声誉。
5、实验室的科研仪器和基础设施条件,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并能为项目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6、有获取科技情报信息的渠道和手段,有广泛的学术交流。
7、有一批市场潜力大和商品属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
8、有高效灵活的运行机制和科学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均可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设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请,省科技厅经过初审后,确定候选建设单位。
第六条 被确定的候选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论证大纲》、《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工作报告》和《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分别简称《论证大纲》、《工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一、二、三),提交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计委组织专家按照《论证大纲》的程序对该实验室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依据评审和考察结果,最终确定建设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并充分吸收专家意见后,编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设计任务书》,见附件四),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设计任务书》进行审核,并商省财政厅、省计委核定投资比例及额度,进行资金平衡后审批立项,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费自筹,并符合省级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省计委共同组织专家按照程序进行考察、论证和验收。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经费采用省科技厅资助、主管部门匹配和依托单位自筹等方式共同筹集,采取“三三制”,即省科技厅、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各承担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