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封顶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任何单位(含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含实行年薪制单位领导和按年分红的股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城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执法力度。要对应建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发出执法通知书,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按《条例》规定处以经济罚款,同时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各市要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办理程序。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严格审核和审批,作出批准决定前要在该单位公示,充分听取意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管理中心要督促其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对于连续三年缓缴的困难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可以不再补缴。
五、合理确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早于《条例》发布的,按照地方性法规发布时间计算补缴时间。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漏缴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差额部分。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免缴或者少缴手续的,免缴和少缴部分不再补缴。
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提供的实际发生数确定。单位拒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