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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辽公积金监字[2004]4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截至2003年底,全省14个省辖市和40个县(区、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已达到84.2%,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319.7亿元,归集余额221.9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额128.6亿元,贷款余额98.9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47%,有力地支持了个人住房消费,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发展。

  但是,部分城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未能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没有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一些单位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少数单位恶意拒缴住房公积金,个别县(市)和单位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管理混乱,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造成新的分配不公。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有关事项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的规定。各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定,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5%。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的,应当注明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

  有条件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申请适当提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但必须经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批准。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必须经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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