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第二十条 单位按照管委会公布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标准,每年7月须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并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书副本》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年检手续。
对未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且未经管理中心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的单位,办事处或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年检手续。
第四章 账户变更、转移和封存
第二十一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主要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管部门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书副本》及相关文件,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的,被合并的单位应当自合并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书副本》及相关文件,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审核文件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合并后的单位,同时由合并后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新单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书副本》及相关文件,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原单位和新单位均须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书副本》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经办事处或分中心审核批准后,将原单位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分立后的新单位账户内。
第二十四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书副本》及相关文件,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同时报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和偿还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计划,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封存账户,实行集中封存。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工资关系恢复时,再办理启封手续,恢复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