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文件(包括人事调令、用工合同、聘书等)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职工账户设立后到办事处或分中心领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九条 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内退职工,单位和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只发生活费的职工,单位和职工免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0%以外部分的,不计入缴存基数。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职工以第二个月工资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第一个月工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可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