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沈住公[200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注销、结算等。
第三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管理中心授权下设的办事处、分中心(以下简称办事处、分中心)负责办理具体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外市地及港、澳、台单位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办事处或分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持经办事处或分中心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到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开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到办事处或分中心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办事处或分中心应自单位在受委托银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书副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