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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淄博市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化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区域内拥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所有化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污染防治设施是指化工企业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及相关的监测、监控设施。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监察,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应设施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并向环保部门申报和备案。

  企业必须建立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要设立标志。

  企业污染物排放点要按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并配套监测辅助设施。

  第六条 企业的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行。

  (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行。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控制指标和运行效果必须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

  (三)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其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或配件。

  (四)企业应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预案,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五)企业必须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操作规程等内容制成图板,放在操作岗位或值班室的明显位置。

  第七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须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善保管,保存期至少一年,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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