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给予项目扶持和资金支持
(一)拟上市公司在公司注册地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二)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的减免政策由同级政府酌情确定。
(三)从2006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四)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设立上市扶持资金和共同基金
“十一五”期间,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解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拟上市公司上市融资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事项。
各地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由拟上市公司和部分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共同出资,组建企业上市共同基金,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基金实行会员式管理。拟上市公司可在正式进入上市程序需要大量资金时申请借用自己缴纳资金一定倍数的资金用于上市费用,待上市成功后或一定时间内归还。具体运作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市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重点投向拟上市公司。
四、做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推介工作
(一)做好培育上市资源工作。要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重点组织1000家以上企业进行培训,10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100家以上质地优良、市场前景好、可持续盈利能力强的企业进入上市程序,50家左右的企业能够顺利实现上市。
(二)完善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每年对上市资源后备库进行更新调整。进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重点企业享受拟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