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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省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是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12号)的重要举措,是发展资本市场的关键环节,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植地方财源、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搞好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共同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全面推进我省资本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12号),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现就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
  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拟上市公司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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