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需缴纳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支付。各村经办机构人员在办理缴费时使用的个人名章统一备案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农民所缴纳的参合基金由当地财政所统一负责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将收缴的基金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四、基金分配用途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位参合农民25元提取,占基金总额的25%,用于一般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门诊统筹基金结余可适当用于参合农民体检。
(二)住院统筹基金,按每位参合农民75元提取,占基金总额的75%,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助。
五、补偿方案与支付标准
(一)补偿模式
为更好地方便农民,更大限度惠及于民,2009年我县门诊补偿模式由过去的门诊家庭账户转为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即: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二)支付标准
1.门诊补偿分一般疾病门诊补偿和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偿两种。
⑴一般疾病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常见病在本区域内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药费按25%的比例报销,在村级挂牌的合作医疗定点服务站门诊最高补偿额为每人每年20元,在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偿额为30元封顶(在村级定点服务站报销部分包括在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不予补偿。
⑵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偿:参合农民患一般慢性病(慢性肾小球肾炎、脑出血或脑血栓后遗症、骨股头坏死、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稳定期、肺结核、二型糖尿病有合并症、白血病、各种心脏疾患并心功能二级以上)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费用按30%比例报销,个人年度内累计医疗费起付线500元,封顶线为3000元(就诊前必须先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慢性病门诊病志并登记)。
2.住院医疗费补偿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 费用分段 报销补偿比例
乡镇卫生院 0-300元 20%
300元以上60%
县级医疗机构 0-400元 20%
400元以上 50%
县以上医疗机构 0-500元 20%
500元以上 40%
注: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经核实在补偿范围内的按20%的比例报销。
(三)支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