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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黑建安监[2008]15号)


各市(行署)建设安全站(科),省农垦总局建设安全站、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建设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省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改与调整,形成新的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黑建法[2008]10号文件)。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日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涉及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停工、罚款、吊销或暂扣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黑建法[2008]10号文件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需省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应将有关取证、笔录材料等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参与调查处理的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黑建法[2008]10号文件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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