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编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资产〔2008〕69号)
市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4号)的相关规定,为促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编制核定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将编制核定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申报单位
占有、使用业务车辆的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编制申报程序
1、占有、使用业务车辆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核定。
2、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申报,结合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编制、职能、业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单位业务车辆编制数下达单位,同时印发车辆编制证(样式附后)。
三、编制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附编制核定申请表、表样附后);
2、单位“三定”方案;
3、国家主管部门对车辆编制有明确规定的,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行政单位需提供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的公务车编制数(附批准文件);
5、现有车辆状况表(表样附后,纸质及Excel电子表格各一份)。
四、编制申报时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编制首次申报时间为2008年6月10日-7月10日。
行政事业单位有影响车辆编制核定的重大事项发生,需调整或重新核定车辆编制的,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按编制申报程序办理。
五、其他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应对现有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按照《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应纳入业务车辆管理范围的车辆,应及时办理业务车辆编制使用手续,规范业务车辆管理。
2、严禁无编、超编配置车辆。对无编、超编配置车辆行为,市财政一律不予审批经费,不予安排相应的燃修、保险费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