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质权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质押合同和债务主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由出质人持股公司盖章的股东出资证明书;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出质人持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办理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以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