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沪粮办〔2008〕5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
2008年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粮办政〔2008〕60号)精神,为了做好本市
《条例》四周年宣传工作,进一步推动
《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求,紧紧围绕2008年本市粮食工作会议部署的任务,以“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宏观调控”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本市粮食安全。
二、活动安排及形式
《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集中在2008年5月26日至6月1日之间进行,主要形式:
1、国家粮食局将统一印制
《条例》四周年宣传画,由市粮食局分发到各区县粮食局(署),区县粮食局(署)负责在本区县内张贴。
2、市粮食局将编印
《条例》四周年宣传资料,由区县粮食局(署)分送有关社区、粮食批发市场和有关粮油经营企业。
3、在上海粮食网开设
《条例》四周年宣传专题,宣传本市贯彻实施
《条例》有关情况。
4、举办
《条例》四周年座谈调研活动。市粮食局将组织调研座谈
《条例》颁布四周年来贯彻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等问题。通过调研了解情况,交流经验,分析问题,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