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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通知》的通知
(沪粮储〔2008〕46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通知》(沪府发〔2008〕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和下列要求,做好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有关工作。
  一、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通知》要求,配合做好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和所属粮食企业储粮化学品的管理,把《通知》中列出的管制化学品作为管理重点,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对管制范围的储粮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把管制期间的储粮化学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在管制期间,粮食企业对受管制的储粮化学品在采购和运输过程中,要重点防止出现储粮化学品丢失、泄露、爆炸等事故;在储存和领用过程中,要重点抓好集中管理、出入库手续和台账规范,严防储粮化学品流入社会;在使用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减少大型熏蒸作业,不得超标准使用化学药剂;废弃处置要做好药物残渣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各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和安监部门对储粮化学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严格责任,确保管制期间粮食企业储粮化学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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