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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都承担着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双重职责,《处分办法》就此明确了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予问责的法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者,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必须按照《处分办法》规定,在坚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强化对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
  要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干部任免机关要按照管理权限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分建议、及时移送,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罚代纪问题。对属于违法用地的项目,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和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水电气暖等部门不得提供配套服务。
  三、强化超前防范,建立健全土地监管的长效机制
  要加强土地执法管理。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建立长效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和落实治理违法用地责任协议书的方式,规范土地管理秩序,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要特别注重加强乡、镇、村的土地管理工作,专人负责,定期巡察,注重防范,对违法违规用地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早处理。
  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重视事后查处、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努力在事前防范上下功夫,积极推进土地执法关口前移,积极探索,改革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干部任免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处分办法》,对在《处分办法》颁布施行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处分办法》规定的量纪标准,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天津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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