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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活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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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江苏省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
居民/工会用户专用合同

  甲方(居民用户管辖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工会):
  乙方(中标企业或其指定授权经销商):
  丙方(市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办公室或当地节能主管部门):

  本专用合同适用于:
  1、参加“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的居民用户管辖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企事业单位工会和供货商之间的高效照明产品的交易约定。
  2、市推广办或当地节能主管部门、中标企业和用户对交易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补贴等内容进行确认。

  一、甲方自愿参加“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向乙方采购附表所列高效照明产品,并如实填写附件一表格。
  1、合同总金额为:          
  2、 所有光源质保期为二年(根据发改环资[2008]1127号文件及“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中标入围协议书”)
  二、付款方式
  1、扣除国家财政补贴以外的金额,居民支付全款购买光源。
  2、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或收据,作为质保凭证。
  三、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
  1、乙方按照投标标书承诺、入围协议书及发改环资[2008]1127号文件规定承担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四、产品交付
  (由甲乙双方协商)

  五、甲方权利及义务
  1、配合乙方完成高效照明产品的改造,数据收集等工作;
  2、配合乙方完成相关申请文件的准备;
  3、配合乙方落实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4、为乙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对居民或本单位职工人员信息及购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六、乙方权利及义务
  1、保证所供产品质量及使用寿命;
  2、按时交付采购货品;
  3、履行售后承诺。
  七、丙方的责任
  1、监督甲方付款状况;
  2、监督乙方履行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
  3、监督甲乙双方收发货物的实际情况。
  八、违约责任
  对于因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使另一方所承担之任何直接的损失、损害、费用、开销、或赔偿责任,违反合同一方同意向合同另一方赔偿。在任何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均无须对另一方因合同的履行或未履行而引起的间接或附随的损失负责。除任何一方就因其过失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或合同另有明示规定之外,任何一方均无须向另一方承担间接的或连带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处理
  合同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国法律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增加或修改本协议内容。任何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应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对不能经协商解决的争议及纠纷将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约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

  十一、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被授权人签名:       被授权人签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丙方:
  盖章:
  日期:

  江苏省徐州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购买登记表(居民用户/企事业单位工会)
  生产企业名称:  □ 飞利浦    □ 阳光    □ 得邦

用户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产品型号

单价

(元/只)

购买数量(只)

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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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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