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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8〕183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市安科学会,各相关安全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安办〔2008〕40号文的具体要求,强力推行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安办规〔20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详见《指导意见》第十四、十五条。

  二、申请资料

  详见《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

  三、申请备案程序

  市安监局委托市安科学会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负责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资料的收文、核对;二是负责申请条件的核查等工作。市安科学会应认真细致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一)安全中介机构向市安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材料;

  (二)市安科学会对安全中介机构的申请资料核对、收文和存档,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及时将提交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名单按批次造表报送市安监局安监二处,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回复并将申请资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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