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字〔2007〕52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决定对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清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一)截至2007年10月31日,我市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2007年10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或转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
(三)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
三、清理的方法
(一)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进行审查,并按《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登记表》(见附件一)的要求逐一填写。
(二)各部门对《邢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2002和2002-2006)收录的、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见附件二)的要求逐一填写。《汇编》之外的文件一并清理。
(三)清理结束后提出继续实施、调整、修改、废止的初步意见,写出书面清理报告。清理报告和清理表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并经一把手签字后上报。
四、清理的时间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为各部门自行清理阶段。各部门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清理报告和清理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审查鉴定阶段。对于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会同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审查鉴定,必要时可吸收部门人员参加。
(三)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为审定、公布阶段。审查鉴定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审定。对需要调整或废止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