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努力提高承办工作质量。
(一)加强调查研究。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弄清意图和原委,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并且有条件解决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解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审慎决策;对合理化的建议、意见,要积极采纳吸收;对符合法律和政策,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并把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及时向代表、委员说明;对于所提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目前尚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事实求是地向代表、委员作出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严格规范格式。答复意见内容客观全面,解决意见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可操作性强,文字精炼,语气谦和,格式规范(答复格式附后)。
(三)分别并案办理。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办理和答复。并案答复时要写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编号,并分别写清主送代表、委员的姓名。
(四)认真细致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要分别答复联名的各位代表。对委员联名提出的政协提案,只答复领衔的委员。在给代表、委员寄(送)书面答复函的同时,要将《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反馈意见专用信封一并寄(送)给代表或委员;属于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和反馈意见专用信封只寄(送)给领衔的代表或委员。代表建议答复函及时分别抄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2份和市政府办公室2份;政协提案答复函分别抄报市政府办公室2份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
五、密切配合,主动搞好服务。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融汇会办单位意见,并答复代表或委员;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进行办理,及时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同时分别抄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2份)。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实行会商办理制度,即由主办单位提出会商办理意见,制订会商办理方案,报经市政府提案科协调后再由主办单位作出答复。
六、重视反馈,积极妥善处理。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中的办理结果一栏,并确保《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寄(送)到代表、委员手中,负责敦促代表或委员及时反馈意见。对提出进一步办理要求或对答复意见、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要认真研究,具体分析,采取措施重新办理,并及时作出再次答复。对承办单位作出答复后代表、委员没有反馈意见的,要认真对待,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联系,了解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真实想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承办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