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财税〔2007〕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教育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问题
根据苏地税函〔2007〕12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取消事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对不在此区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
根据财税〔2007〕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规定,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
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根据财税〔2007〕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