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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八)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

  根据苏组通〔2007〕43号《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非公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

  非公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使用范围是:⑴教育和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⑵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⑶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⑷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⑸其他相关党建活动。

  (九)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1.根据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的单位,自2007年7月1日起,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⑴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⑵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

  ⑶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⑷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⑸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单位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税收规定条件,即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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