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07〕314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思路,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和有关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精神以及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为指导,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是执行老税法的最后一次汇缴,现有所得税各项政策即将进行全面清理。同时,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是新税法顺利实施的基础,也是新税法宣传的重要阵地。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汇算清缴政策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
系统内部要强化税务干部汇算清缴政策的业务培训。各级地税部门要针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等内容,采取集中授课、业务讨论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税务干部,尤其是税收业务骨干的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优化税收服务手段,加强对纳税人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各级地税部门可通过12366热线、政策发布会、纳税人信箱、地税网站、新闻媒体、税务简报、电话咨询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积极宣传汇算清缴政策。
(三)严格涉税事项的审批、备案和核查工作
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工作。凡是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投资抵免税收优惠,不得税前列支总机构管理费和财产损失。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27号)及苏州地税发〔2007〕77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的备案、核查工作。凡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申报核查类项目有关资料提供不全的,应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