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货物招标工作中的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律适时开展货物招标活动。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的,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省政府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省政府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人不得以项目总承包为由来推脱招标的责任,也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严格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告制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准确地获取货物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公告以及应当公布的相关信息,必须严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信息发布规定》的规定,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同时,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货物招投标活动的招标公告及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须同时在《南京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四、完善货物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制度
要加强对货物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制度,切实保证评标专家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对于评标专家的确定,要严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我市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评标专家应从江苏省货物招标评标专家名册库南京分库中抽取。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江苏省货物招标评标专家名册库南京分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坚持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五、规范代理机构代理货物招投标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代理机构的诚信档案,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及时在相关媒体公布,以便于社会监督。
六、加强货物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