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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3、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10年底,市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公安消防队(站);全市各县(市)普遍建成现役或合同制消防中队(站),沙河、南宫、宁晋、清河、隆尧普遍建成一级消防中队(站),其他县(市)至少建立普通二级消防队(站),达到每个县(市)都有公安消防队(站)。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队(站)要按标准规划设计、建设,配齐灭火救援所需的人员、车辆和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建设专(兼)职消防队(站)、义务消防队。
  4、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好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骨干力量的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和小区要同步设置社区消防设施,并为每户居民配置灭火器。要在公共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社区公共消防箱,配备灭火器、消防小柜、救生绳等消防器材。
  6、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出台市消防事业费保障标准,量化县(市、区)各级政府消防经费投入标准。消防事业费标准要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增加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而逐步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将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方面纳入城市(镇)发展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保各项建设资金的落实。将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业务经费纳入预算并确保预算落实到实处。加大城市维护费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的投入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2007年至2010年,每年继续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队(站)消防车辆缺配问题。
  (二)加强火灾预防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平安邢台。
  1、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加大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市、县政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安、建设、文化、卫生、教育、安监、房管、规划、质监、劳动、民政、消防等部门主管副职组成(成员名单附后),根据本地火灾形势和特点,抓住重点环节,适时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等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逐项进行核实、查处,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各级公安、建设、文化、卫生、教育、安监、房管、规划、质监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条件,定期通报消防工作信息,各负其责,严把“准入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要提高消防监督的科技含量,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2、建立和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要严格程序,科学判定,逐级上报。对于不符合城市安全布局、易形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要直接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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