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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意见
(邢政〔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冀政〔2006〕110号)精神,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根据《国发〔2006〕30号》和《冀政〔2006〕110号》文件要求,这次改革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切实解决新形势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体制不明、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
  根据《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县、乡统筹考虑,科学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设置县、乡两级。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整合分散设置在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农业机械各行业内的专业站,能够综合设置的要综合设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突出的可设置专业站。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设置,挂县畜牧站牌子。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县办县管”的要求,17个县(市)全部推行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模式,桥东、桥西区、大曹庄管理区和开发区原则上由区级农技推广机构直接服务乡镇或向乡镇派出人员。乡级动物防疫站承担畜牧技术推广职能,挂乡级畜牧兽医牌子。水利、林业可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区域站。
  二、科学核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
  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要根据职能和任务,整合原有县、乡编制资源,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编制标准按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市、区)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冀机编办〔2007〕92号)进行测算,按程序审批,所核定人员编制一律在本县(市、区)已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专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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