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展和规范住房市场
(二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适当放宽公有住房再上市的政策,逐步取消再上市的门槛,激活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同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十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连年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交易的全程监管,大力查处行政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及集资建房中违法违规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发建设中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以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中心,为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氛围。
七、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
(二十五)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按照规定程序,将邢台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等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也要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设置房产管理局的县(市),也要按照规定程序,将房产管理局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履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等项房产管理职能。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市、县(市)要整合和完善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销售代理和上市内循环等事宜。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3月1日前完成。市、县(市)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市、县(市)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国土资源和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十六)编制并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市、县(市)应根据有关要求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结构,并将具体项目落实到各个地块,按年度提出建设时序;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计划和有关工作安排。
市、县(市)应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努力满足居民合理的自住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