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市及各县(市)应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十八)继续清收被挪用的资金、逾期项目贷款和国债。2007年底前,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县(市)须将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追回,到期未追回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应通过诉讼努力追讨逾期项目贷款,争取在2007年底前每笔贷款均由法院判决或调解。有关市应继续做好追偿风险国债工作。
(十九)实行考核办法。继续执行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2006年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的工作成效与奖惩挂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邢台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五、加快推进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造
(二十)开展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对市区2003年-2007年已经完成治理改造的旧小区,要加大管理和维护力度,根据各旧小区的管理现状、产权归属等情况,采取聘请物业公司、业主自治、产权单位后勤管理等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遏制脏乱差现象反弹,为旧小区居民营造一个长期稳定的干净整洁、安全舒适、管理规范的生活环境。对符合治理条件,但未进行治理改造的旧小区,市房产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大督促和协调力度,督促效益好的原开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自行治理,政府不再给予补贴。对产权多元化、居住环境极差、无人管理的旧小区,政府将适当予以补贴。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市区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改观。
各县(市)要对旧住宅小区(含组团)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
(二十一)稳步推进老城区拆迁改造。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危旧住房,进行彻底拆迁改造。市及县(市)应抓紧编制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规划,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拆迁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旧区改造,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优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二十二)及时进行危险住房治理。市及各县(市)应加强对老旧住房的安全检查,每年在汛期前,由市、县(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牵头,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对辖区老旧住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疑似危房,应立即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抓紧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被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较严重的,应首先组织居民撤出,确保居民生命安全;能够加固、修缮的,应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已无修缮价值的,应视情况停止使用或予以拆除,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