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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失效]

  (十二)市区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按照《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22号)规定运行。
  (十三)加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管理。
  1.市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县(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冀政〔2007〕4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按照冀政〔2007〕41号文件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要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小高层、高层楼房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3.改革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办法。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四)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落实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2007年9月底前完成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设置方式,将其设置在市政府办公室。
  (十五)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和其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定、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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