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九)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一般不得低于5%);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4.其他资金。
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9月底提前向政府提供下年度保障资金需求情况,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筹集,并于下年度初将保障资金划转至市财政住房制度改革资金专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该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保障人员培训所需经费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市、县(市)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
(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
1.规范管理程序,建立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时,受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应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受理部门应对申诉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2.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租金减免;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同时,按照市场房屋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将所租住房屋退出。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十一)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实现形式。市区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以建为主,拟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形式,须经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