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对大部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对于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并经民政等部门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对租住直管、单位公有住房的家庭,在其能享受的保障标准内实施租金减免。
(六)统一住房保障标准
1.租赁住房补贴
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一人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
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为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补贴标准由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补贴总额:(人均面积标准-家庭实有人均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享受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
2.廉租住房
面积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套型标准: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卫生间和厨房。
设施标准:每套均设有供水、排水、供电、供暖及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应由承租家庭自负。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市、县 (市)政府可采取措施予以帮助。
(七)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筹集廉租住房房源进行实物配租,按照实物配租户数应达到保障对象的25%左右要求,一是新建一批廉租住房;二是在商品房建设中采取多给政策优惠的办法,由开发商向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三是可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四是将公有房屋中适合用作廉租住房的,进行统筹,转化为廉租住房。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取得方式,切实保障实物配租。
(八)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2007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扩大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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