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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邢政〔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
  (一)住房供应和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市场机制和政府保障机制相结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供应政策;住房消费与人口、资源和环境条件相匹配,鼓励居民居住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引导居民改变居住观念,量力而行,梯度消费,在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以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住房保障既要尽可能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又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与社会保障整体水平相协调。
  (二)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水平的家庭,在市场自主租赁或购买商品住房;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
  (三)住房供应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今后5年,每年竣工城镇住房200万平方米左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占到15%,约为3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到2012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为80%以上的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90%的家庭拥有或租住一套功能和设施基本齐全的住房,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社会的住房状况进一步均衡、和谐。
  二、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四)明确部门责任。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资金,并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名单;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名单;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核,并会同办事处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办事处负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并初步审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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