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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邢政[2007]30号)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邢台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邢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邢台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进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
  八、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
  (一)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
  按照规定程序,将邢台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也要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设置房产管理局的县(市),也要按照规定程序,将房产管理局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履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等项房产管理职能。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市、县要整合和完善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销售代理和上市内循环等事宜。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3月1日前完成。市、县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市、县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国土资源和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编制并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应根据有关要求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备案。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结构,并将具体项目落实到各个地块,按年度提出建设时序,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计划和有关工作安排。
  (三)将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政府将把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县(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制定考核办法,年底进行考核。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邢政〔2007〕27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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