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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邢政[2007]30号)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落实会议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年底前要正常运转。
  (二)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定、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
  要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五)实行考核办法
  继续执行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2006年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的工作成效与奖惩挂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邢台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五、加快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造
  (一)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
  对市区2003年-2007年已经完成治理改造的旧小区,要加大管理和维护力度,根据各旧小区的管理现状、产权归属等,采取聘请物业公司、业主自治、产权单位后勤管理等多种形式,实施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巩固治理成果。对市区未治理的旧生活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促和协调力度,完成治理任务,使市区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改观。各县(市)要对旧住宅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基础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基础设施的维修。
  (二)积极推进老城区拆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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